为什么要“得饶人处且饶人”?
说个很有名的案件吧,北京大兴摔婴案。
凶手早已被执行了***,从法律角度来说已经赎清了自己的罪孽,但是他庭审的供述可是真的让人大开眼界的,央视当年的报道现在还能找到,自己看***吧: [***] 不可能同情这种杀婴凶手,这种人赶紧枪毙了就对了。
但这位女士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好不好,我想大家都有自己的判断吧… 很多时候得饶人处且饶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,请永远记住下面这个现实: 通过国家暴力机器执行的法律事实上不可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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